政务办理须依法依规,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申请注销的,应即办 |
作者: 时间:2024-12-10 |
描述:不应该再要求企业再次开业和公示,而是即办注销企业。 |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,视为恢复营业,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
然而,当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申请注销时,监管部门却要求先办理终止歇业并且公示一段时间后,才可以办理企业注销。监管部门称,这是转为正常状态,只有正常状态才可以注销企业。本来,企业在办理歇业时,企业是处在正常状态的,若不是正常状态的企业,是不能办理歇业的,这是其一;
其二,若企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先办理终止歇业和公示手续,那么在现实上,就是虚假的。歇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不一定与营业执照一致(法律上,歇业企业的地址可以是备案的诉讼地址而不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)。企业营业,并不是有办公室就证明是在经营的,没有实际的业务,终止歇业转为营业,就是虚假的。
其三,监管部门对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在理解上不透彻。管理条例里面要求的是歇业的企业,恢复经营的,应当公示。那么歇业的企业,自己不想继续经营并申请注销企业时,不应该再要求企业再次开业和公示,而是即办注销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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